本報記者 徐艷紅
新聞背景:
網紅@羅小貓貓子疑似因直播間網友起哄喝農藥自殺一事引發關注。10月15日,@羅小貓貓子在一場直播中和網友互動時手邊放了一瓶“農藥”,隨后直播間出現了諸如“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這樣的評論。
據某媒體消息,一知情者接受采訪時證實了這種說法,她透露,一開始@羅小貓貓子并沒有打算自殺,當時是想通過這種方式挽回其前男友,所以直播間的農藥是兌了飲料的,“她當時不想死”,所以后續的120、110也是她自己打的,這名知情者認為,@羅小貓貓子真正自殺是因為直播間網友們的慫恿。
@羅小貓貓子事件從法律層面該怎么看?網友們是否要負法律責任?處于風口上的直播視頻當如何規范?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海淀區政協常委、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騰以及盈科律師事務所刑辯學院副院長葛鵬起,一起來聽聽他們怎么說。
不同于現場,網絡起哄者很難判斷是出格的“表演”還是真實的自殺
@羅小貓貓子自殺事件讓我們想起了前幾年討論過的、有自殺者在樓下圍觀者的起哄聲中縱身一“躍”跳下身亡的事件,直播視頻的網友圍觀起哄與當年的現場圍觀起哄有什么同與不同嗎?
沈騰表示,網友與主播不處于同一現實空間,主播在網絡一端是否真的存在現實危險性,另一端的網友是無從判斷的。雖然“起哄”行為與主播“自殺”有著某種關聯,但是這種關聯與法律意義上的因果聯系還不是一回事。另外,網絡上的“起哄”自殺情形與現實中“起哄”跳樓有著本質不同。網絡直播“自殺”是一種概率較低的偶然性后果,而現實中跳樓是一種傷亡概率很高的必然性結果。將較低偶然性結果的法律責任轉嫁到網友身上承擔,法律上不但難以得到支持,也難以服眾。
葛鵬起認為,我們經常說的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這是網絡與現實環境最大的相同之處,這一點,二者沒有區別,都要面臨著法律的規制問題,也需要法律來規范和調整。
但不同的在于,網絡環境與現實環境畢竟是有差別的。現實生活中的旁觀者很容易判斷跳樓者是否真的有自殺的可能性,但在網絡直播中,特別是現在很多主播的直播方式很出格,網絡起哄者其實也很難判斷這是一次出格的“表演”,還是一次真實的自殺。這種難區分,也進一步增加了法律監管的難度。
現場網友的“起哄”行為很難構成刑事犯罪
那么,在這個事件中,有觀點認為@羅小貓貓子自殺的真正原因是網友的慫恿,那么,那些起哄的網友是不是應該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沈騰表示,一些網絡視頻平臺作為虛擬空間,具有非真實、難辨別、泛娛樂的特性。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看,當晚直播間主播稱要“放農藥”“喝農藥”,從客觀上講,網友很難辨別出該行為到底是“博眼球”還是“真自殺”。實際上,我們打開這些視頻直播間,惡搞“喝農藥”等短視頻不在少數。一定意義上講,直播自己“自殺”與現實中“自殺”是兩個世界的問題。另外,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現場網友的“起哄”行為等同于網友明知主播自殺,而故意放縱或者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反過來說,直播間的網友認知不一,思想參差不齊,突然出現了一個“起哄”聲調,大多數人對主播“放農藥”“喝農藥”行為認知可能還處在開玩笑、惡搞的娛樂心態上。
沈騰說,需要強調的是,盡管網友的“起哄”行為沒有達到刑法意義上的“引誘自殺”“鼓勵自殺”“逼迫自殺”程度,也與“同桌勸酒”情形不同,但是,主播死亡的后果中永遠抹不去網友“起哄”這一誘因,這種后果的自責必將永遠存在于“起哄”網友的內心,也會很長一段時間需要承受社會的譴責。
“直播自殺本身屬于違法行為。”沈騰提醒那些“起哄架秧子”的網友,人命關天。對直播自殺者,切記不要對其搞笑,更不可過度惡搞,切勿輕信和疏忽大意。另外,法律工作者在適用和解釋刑法時,要堅持刑法適用的最后性和補充性原則,在網絡管理規則和行政法規比較充分的情況下,絕不主動開啟刑法的機器。
葛鵬起也認為,一般來說,自殺是由自我意志決定的,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本事件中網友的慫恿行為,很難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自殺者出于認知有缺陷的狀態,比如醉酒、未成年、患有精神疾病,這時候慫恿者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他們把自殺者當成了殺掉了他自己的工具。
刑法中教唆他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屬于故意殺人罪中間接正犯的法律適用問題,教唆者是否成立間接正犯的直接判斷依據是“支配+控制”,即教唆者的教唆行為是否達到了支配犯罪實施的程度。該事件中,要證明慫恿的網友明知@羅小貓貓子患有精神疾病,還繼續慫恿、鼓勵@羅小貓貓子自殺,達到了“支配+控制”的程度,這在取證方面是很困難的。
當然,對于類似本案的事件,多地警方對網友的這種行為的界定都是“尋釁滋事”,雖然刑事追責較為困難,但可能會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里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
直播平臺需要建立統一的“網絡治安處罰法”
近年來,互聯網經濟中的網絡直播站在了風口上,發展得如火如荼,其內容五花八門,也因此成就了不少網紅。但@羅小貓貓子事件對網絡直播平臺的亂象是一個警示,也是一個信號:網絡直播該規范了!
網絡自媒體有著平民化、個性化、交互強、傳播快的特點。沈騰認為,由于門檻較低,自媒體行業存在良莠不齊、可信度低等弊端。另外,直播平臺屬于自媒體,它作為大眾媒介,為普通網民提供了信息發布的便捷渠道。而這其中哪些屬于私密信息該受到保護,哪些屬于公開信息可進行傳播,網友分辨不清。今后,為了避免此類悲劇再度發生,沈騰建議完善管理機制:一是將網絡自媒體平臺進行A、B、C、D四檔分級,并按照傳播社會正能量、大眾喜聞樂見、專業和敬業等標準進行劃分和管理,提高自媒體門檻;二是提高網絡敏感詞語、危險詞語的級別,對可能危害生命安全的直播內容和網絡用戶,平臺應及時采取封禁、報警等安全措施;三是提高公民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的意識和保護自己與他人健康的美德;四是擴大網民對不良直播、視頻的舉報范圍,最大可能地避免悲劇發生。
網絡既然不是法外之地,就應該有法可依。葛鵬起認為,除了要嚴格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加強管理外,對于目前大量出現的網絡不良行為,應該加快立法,建立統一的“網絡治安處罰法”。現在網絡資產已成為一個共識,大家名下都有微信、淘寶、美團、滴滴等各種賬號,已經具備對某個人在網絡上的不良行為,進行統一網絡處罰的可能。例如,在本次事件中,對于起哄圍觀者進行全網7天的“網絡行政拘留”,對其名下所有的網絡賬號統一實施,7天內,全網所有個人賬號,全部禁用。這樣一來,網絡的行為,就可以用網絡的方式來處罰,起到警惕、威懾和處罰的作用。
(徐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