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
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和立法會議員
近來,對香港警方向八名潛逃海外的國安疑犯發出通緝令一事,西方媒體不斷指指點點,原本是特區政府對幾位香港永久居民正當執法,但西方卻緊咬不放,時隔三周居然還在討論“懸紅”拘捕、質疑《港區國安法》的域外效力。
西方媒體出言不遜、嘩眾取寵,甚至稱警方欲通過治外法權“迫使反對派噤聲”,讓公眾對本次執法行動的正當性、合法性產生誤解。這些媒體甚至用“賞金”來描述警方懸紅、鼓勵舉報、伸張正義之舉,妄圖借用美國西部影片中見錢眼開的“賞金獵人”來丑化特區政府執法。當然,這些報道全然無視事實。
7月3日,警方發表聲明指出:“早前獲法院批準,就八名潛逃海外并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的人發出拘捕令”。可見,警方謹遵《國安法》、依據法庭判令進行執法。
《國安法》第3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以外觸犯本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適用本法。
第38條進一步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觸犯本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也適用本法。
對香港而言,治外法權的先例早已有之。上個世紀70年代訂立的《防止賄賂條例》就設有域外管轄權,對于港人于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觸犯賄賂罪行,廉政公署亦可合法追查。
2003年,香港頒布《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制作、持有及發行兒童色情制品皆為刑事罪行。當局還修訂了《刑事罪行條例》,法辦那些猥褻16歲以下兒童者,即便這位港人身處海外也要違法必究。這類罪行性質嚴重、動輒涉及其他司法轄區,必須動用治外法權才能繩之以法。
隨著跨國犯罪日益猖獗,很多國家都在立法中加入具有域外效力的條文,以便各國攜手、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這一點在英國近期修訂的國家安全法上得到了充分體現——域外效力被視為應對來自“敵對國家威脅”的關鍵。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于7月11日生效,不僅將近年出現的各種國安罪行都包括在內,還將間諜罪和“預備犯罪”的適用范圍擴大至英國境外。
多年來,西方國家運用治外法權,于海外捉拿觸犯本國法律的疑犯,引發全球關注的案件可謂比比皆是。2018年,美國聯邦法院裁定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于美國境外收受賄賂,觸犯美國聯邦法律《海外反腐敗法》。
同年,華為公司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被控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令,在電匯和銀行交易上存在欺詐行為,于加拿大過境時被捕,其后她被保釋居家多年。
另一宗知名案例是美國動用《間諜法》的域外效力,通緝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指控這位澳洲籍人士泄露了美國國家機密。而澳洲政府卻從未聲援阿桑奇、亦未對他的言論自由表示任何支持。
最近,香港居民邁赫爾(William Majcher)也卷入了國安控罪。邁赫爾本是加拿大皇家騎警的警官,退休后定居香港,在一家風險評估公司工作。7月21日,加拿大當局指控他觸犯了“外國干涉罪”,但卻對他的控罪語焉不詳,稱其為中國政府提供情報,幫助中國政府追蹤一位目標人物。
以上這些只不過是西方國家打著維護國家安全的旗號,運用治外法權四處拘捕嫌犯的幾個引發公眾關注的案件而已。
目前,很多國家已經頒行多項法律法規以維護國家安全,可謂面面俱到,與此相較,《港區國安法》的涵蓋面很小,只有四項控罪。倘若沒有治外法權,那些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就能輕易規避、逍遙法外。
某些國家頒行國安法已是行之有年,不僅涵蓋面廣,而且還能長臂管轄、無遠弗屆,卻對控罪范圍頗為有限的《港區國安法》百般責難,實在匪夷所思。
外界或許對本次通緝的實際效果存在疑慮,畢竟這八名疑犯所竄逃的國家大都不會配合香港當局遣返他們。即便如此,通緝令依然必要,因為此舉已經明示全球(尤其是海外港人)應對八位嫌犯避而遠之——對這些有能力策動、慫恿他人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分子,理應被視為洪水猛獸、躲之不及。
法院發出的通緝令還授權警方采取后續行動以調查他們在港的親屬及相關人士是否向其提供資金等援助。至于“懸紅100萬”只是一個提法,實質還是警方對主動提供情報的知情人士予以物質獎勵。與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一樣,香港警察有權動用“特別開支”選項,獎勵提供情報者,具體金額會取決于情報本身的價值,這也是國際慣例。
所以,香港警方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行動與各國警方的做法并無二致,但西方卻對香港《國安法》執法指指點點、譴責抹黑。理由歸結起來不過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發達國家可以維護國安、擁有治外法權,而中國的香港卻不能這樣做。
本文英文原文發表在《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