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8月21日電 (記者 楊澤坤)司法實踐中,個別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索賠的行為,如夾帶過期食品進商店,購買后向經營者索賠、篡改食品藥品生產日期,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賠等,損害生產經營者利益、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耗費司法和行政資源。最高法8月21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如果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相要挾,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索取賠償金,涉嫌敲詐勒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對于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并起訴索賠的購買者,法院將駁回其訴訟請求、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并依法支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請求購買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