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4年底,全國已有28項中央設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其中,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大中型水庫后期移民扶持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8項非稅收入涉及滯納金加收。
全國人大代表、寧夏銀川市金鳳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黨支部書記馬麗在調研中發現,由于全國非稅收入滯納金沒有統一法律規定,均由各費種管理部門以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做出規定,立法層級低,標準不統一,在執行過程中引起的涉費爭議較大,亟需由國家財政部牽頭,通過立法程序,規范非稅收入滯納金管理。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滯納金只能由法律設定,目前除水土保持補償費由法律設定外,其余費種滯納金全部由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設定,立法層級低,與上位法不符;
滯納金加收標準不統一。目前相關費種的滯納金加收標準有千分之二、千分之五等,普遍高于稅收滯納金標準萬分之五,滯納金加收標準高,增加了執法的難度和繳費人負擔;
非稅收入滯納金加收沒有上限規定。部分費種的滯納金標準高達千分之五,一年滯納金即超過本金,若不設定滯納金不能超過本金的限制,極易引起涉費爭議;
非稅收入滯納金的加收流程欠規范。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水土保持補償費逾期或欠費由稅務部門催報催繳,逾期不繳由財政或水利部門限期整改并向稅務部門推送限期整改信息,但在實際加收滯納金工作中,由于數據傳輸、制度保障流程不暢稅務部門根本無法操作。
為此,馬麗代表建議:一是建議通過人大立法,統一規范非稅收入滯納金加收率標準及相關單位職責及業務流程。二是建議將非稅收入滯納金加收率確定為萬分之五,與稅收滯納金標準保持一致。三是設定欠費追征期限并規定滯納金加收不能超過本金。
(中國日報寧夏記者站 胡冬梅)